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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穿透式监管,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新规出台
2025.04.29 17:13

蓝鲸新闻4月29日讯,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此前由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官方“答记者问”中的表述,《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统一管理框架;二是细化任职资格条件,从守法合规记录、品行声誉、经济从业记录等多个维度对拟任人员进行严格审查;三是规范任职资格核准与报告程序,强调金融机构在任命前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或报告;四是强化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并对相关人员持续监督;五是加强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职责,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确保制度落实;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行业风险的复杂化,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管理愈发受到关注。此次《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治理水平,防范潜在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文件指出,适用范围涵盖了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同时也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纳入其中,体现了全面覆盖的监管思路。

在任职资格条件方面,《办法》不仅明确了基本条件,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业知识与经验等,还特别列出了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具体情形。例如,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均被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此外,《办法》还针对独立董事(理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以确保其履职独立性。 对于任职资格的核准与报告程序,《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包括查询信息系统、调阅监管档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多种手段,以确保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获得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一年以上的人员,在同质同类金融机构间平级调动时可免于重新申请核准,但特定岗位调整仍需重新报批。

在落地执行层面,《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双重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需制定完善的任职管理制度,确保拟任人在任职前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并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则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行政处罚等措施。

从监管意图来看,《办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强化穿透式监管,推动金融机构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细化任职资格条件、优化核准流程以及压实各方责任,监管部门希望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金融机构管理层,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同时,《办法》也对金融机构高管的离任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对其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以增强问责机制的有效性。

整体而言,《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为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未来,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合规管理水平的提升,以适应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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