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又开始对上一年度的新闻作品进行评奖,一些新闻奖大奖也进入推荐、初评阶段。
如何确保评奖公平、公正,减少投机取巧者“侵蚀”奖项的情形。本文评议被撤奖的作品遗留下的问题,予以警示。
即使评奖办法没有列明处罚情形,依据有关管理规章和评选办法处罚规定,虚构事实编发新闻、造假参评新闻奖评选,要接受纪律处分、行政处分以及“一案双查”进行追责问责。
2015年1月以来,有新闻奖评奖机构重申不得造假参评。在这样的纪律整饬时期,对不知止、不收敛的各类造假行为,处罚处分必须是“从重”处理的,才符合规矩。
为此,一旦造假参评,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年度述职考核评定是无法用“合格”蒙混过关的,相关晋升、评优、年审等在处罚期内也无法获得机会。
另外,按照新闻出版管理有关规定,编写虚假新闻的行为、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申报登记为不良从业记录。
而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不得核发新闻记者证。
公开信息显示,国家新闻出版署2023年2月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工作的通知也列明,有关单位要重点核验持证人遵纪守法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新闻报道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等问题。
造假参评新闻奖评选,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上述规定,相关人员必须要登记不良从业记录,更不能通过新闻记者证核验。
但近期注意到,2022年度部分曾经涉嫌存在造假参评新闻奖的人员,依然获得所在媒体通过对其持有记者证的核验。
【01】某地级市媒体J于2022年获推荐、报送参评某新闻奖大奖的一件关于“快递小哥获获职称”文字消息类作品(主创人员1人,独作)经公示后,被撤销获奖资格。该作品所在媒体陆续撤销刊发的喜报。对比发现,该作品涉嫌大面积抄袭、虚假报道。
公开信息显示,上述作品主创人员是该媒体J领导、副高职称。该媒体J于2023年3月2日发布的拟通过2022年新闻记者证核验人员名单公示显示,上述作品主创人员的姓名在名单之中(假设无重名,下同)。
除了该媒体J外,2022年某新闻奖大奖评选撤销获奖作品中,其他媒体年审2022年度新闻记者证时,也有被撤奖的主创人员通过检验,成为拟继续核发新闻记者证人员。
【02】如某媒体H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的拟2022年度拟通过新闻记者证核验人员名单中,某主创人员Y等3人也名列其中。
该主创人员Y于2022年参评的作品拟获某新闻奖大奖一等奖。不过,作品经公示后被撤销获奖资格。对比原貌,作品涉嫌重新创作后造假参评。
约10年前,该主创人员Y创作的“农民分红”消息作品是把2013年1月21日发生的新闻,虚构说成2013年2月8日的事实后播出的虚假报道。该作品于2014年获某新闻奖大奖一等奖。再如,该主创人员Y创作的“合作社诞生”消息作品于2016年参评前,把主播口误的导语重新制作,将“成立”修改为“成员”后获某新闻奖大奖二等奖。目前,该媒体及该主创人员的多件获奖作品依然在获奖目录上。
【03】再如某媒体X于2022年获推荐参评的对某认亲事件报道的作品,拟获某新闻奖大奖三等奖。该作品主创人员列为集体(作品申报集体名单13人次)。公示后,该作品被撤销获奖资格。对比发现,该作品是主创人员集体舞弊,涉嫌集体虚构发生时间、虚构刊播信息。
该媒体X于2023年3月18日发布对领取新闻记者证拟通过核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中,上述作品主创人员12人名列其中,通过该单位核验(另:该媒体的此公示文本中还有错别字,把“反映”写成了“反应”。错误公示文本至今没有纠正,这说明各环节涉嫌存在形式主义)。
【评议】以上信息说明,这些媒体认为有关作品主创人员2022年度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这也显示出,在2022年11月相关作品被撤销获奖资格后,有关评奖机构和这些媒体没有按照规定对作品主创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处罚,也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其不良从业记录,更加没有”一案双查“,而是用“大事化小”的方式处理成“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如果已经按规定进行了追责问责,那么这些媒体此次核验新闻记者证过程就是存在把关不严的形式主义行为、相关人员也存在瞒报等行为。
新闻奖评选对造假、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问责,是整个评奖过程绕不开的程序。
但近年来,不敢、不愿、不想问责和处罚的情形,比较普遍。
这边刚撤奖、刚通报,那边就晋升、表彰或通过评审的情况,往年经常发生。
如2016年11月,某媒体H拟获某新闻奖大奖一等奖的作品被撤销获奖资格后,有主创人员第二年仍可继续参评,并荣获地方有关职业荣誉称号。
又如2017年4月,某媒体J造假参评的作品被公开通报,有主创人员7月着手申报高级职称,当年12月就获准晋升。
再如2018年11月,曾连续2年因造假被公开通报的某媒体Z相关主创人员第3次参评时变换其他体裁作品,依然获得继续参评资格。第3次参评的作品存在瞎编乱造事实,获某新闻奖大奖二等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还获地方有关职业荣誉称号。
新闻奖评选结果揭晓后,并不意味着评奖过程就可以结束。对存在造假、违规的参评者的问责和处罚,也不能“甩手”。
评奖机构除了要表彰、宣传获奖者,还要跟踪造假者、违规者被处罚处分的结果,更要在3年后核准是否有“复出”参评资格,否则与全面从严的要求格格不入,是失职失察行为。
没有惩戒警示,只会纵容投机者更加肆无忌惮地造假,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