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发达的时代,优秀影片层出不穷,角色与故事互相成就,虚拟角色是什么呢?“葫芦娃”“围裙妈妈”“静香”“路飞”“光头强”等等都是虚拟角色。那么虚拟角色该如何保护呢?虚拟角色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受著作权保护。
案件原由
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为例,完美创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四篇文章,大量使用了“葫芦娃”“蛇精”“葫芦娃爷爷”的虚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完美创意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系用于发布美容整容类文章的自媒体网络空间,该公司辩称,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动画人物形象是为了让文章幽默生动,主观上没有商业宣传、推广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达到宣传、推广医疗美容项目的效果,引用简短,并体现了作品的名称,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那么在该案中,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若构成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针对说明问题这一要件,要件构成的关键在于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而非单纯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
本案中,完美创意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系用于发布美容整容类文章的自媒体网络空间,被诉侵权文章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目的是对“蛇精脸、肤白”等单一同质化审美标准的批评与调侃,通过对经典动漫形象配以文字,令文章幽默生动,从而达到说明问题的效果。因此完美创意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符合说明某一问题的法律规范要件。
二、针对“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这一要件,主要是对引用数量和质量的程度限制,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在数量方面,被诉侵权的各篇公众号文章均为图文结合的形式,每篇文章引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数量,占各篇文章十分之一至百分之一左右的用图比例。在质量方面,涉案四篇被诉侵权文章的主旨均在于评述整容的审美风格标准,引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内容并非文章核心内容,起到的作用是辅助说明问题。因此被诉侵权作品符合适当地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法律规范要件。
三、针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要件。
涉案被诉侵权文章中,只有两篇通过“哪怕是国漫葫芦兄弟”、“《葫芦娃》中的七兄弟”的文字说明,表达出了引用的角色形象图片源自动画片《葫芦兄弟》,而其余两篇文章要么未指明来源,要么指明不清,但四篇被诉侵权文章均未对角色形象的作者进行署名。
四、针对在特殊使用情形下,使用不得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这一要件。
从影响作品正常使用的角度,完美创意公司引用的角色形象图片,并不能起到对涉案动画影片的替代作用,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
从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完美创意公司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承担着将产品、服务介绍给消费者的功能,而在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角色形象,增加了公众号文章的趣味性、可读性,更吸引读者,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完美创意公司,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影片中可单独使用的元素,是可以由著作权人通过授权许可,在市场上获利的,而本案中完美创意公司的使用行为,无疑影响了该作品在信息网络许可授权市场上的获利,给著作权人带来了利益损害。
综上所述,完美创意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构成了对美术电影制片厂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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