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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侵权《我是一只小小鸟》?赵传真的有版权?
2024.02.02 11:32

1月29日,歌手赵传发布了一条微博,声称最近热播的剧《繁花》中使用了他的《我是一只小小鸟》。

而赵传是拥有该歌曲录音权的人,却没有人跟他洽谈关于录音使用权的问题。

那么,录音使用权是一个什么样的权利呢?

实际上,录音使用权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版权归属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音像出版公司,那么赵传(主要歌手)和滚石唱片(出版单位)都有可能拥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所以,《我是一只小小鸟》这首歌的录音录像权究竟归属于谁,还未可知。

网传在2006年,赵传就曾经状告滚石公司滥用《我是一只小小鸟》的著作权,当时赵传所委托的律师就表示,赵传拥有部分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

达成和解后,赵传不仅获得了滚石给付的赔偿,还拥有了歌曲再制与发行的权利。

这样一看,似乎赵传拥有《我是一只小小鸟》的录音制作者权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无论哪方拥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在互联网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这首歌,都应该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这不仅是行业惯例,而且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但在影视行业,使用他人音乐不给予著作权人报酬,抑或是未经授权改编音乐作品用在影视作品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

01

煎饼侠-《五环之歌》

提到《五环之歌》,你的脑海里是不是就浮现了小岳岳(岳云鹏)身穿相声服,脸上贼兮兮的笑容?

然而,你知道这首歌的旋律其实来自于《牡丹之歌》吗?

《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

而岳云鹏演唱的这首作为电影《煎饼侠》推广曲的《五环之歌》,在歌词部分进行了重新创作。

但是在旋律上,《五环之歌》沿袭了《牡丹之歌》的旋律,没有进行改动。

于是,就引发了《五环之歌》被诉侵权案。

获得词作者专有授权的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提起诉讼,认为《牡丹之歌》的词、曲是不可分割的作品,而《五环之歌》中岳云鹏创作的填词部分是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涉嫌侵犯改编权,在影片中作为背景音乐及推广曲MV中使用也不合适。

改编权是什么呢?《著作权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中的一项就包括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然而法院认为,词和曲由不同的人创作,应当视为合作作品,可以进行分割。

一方面,词由岳云鹏重新创作,可以看到《五环之歌》和《牡丹之歌》的填词并无甚相似的地方,对比一目了然。

一个歌颂牡丹,一个描述五环,这两首歌的创作背景、风格以及情感表达都不同,《五环之歌》甚至还引入了说唱。

根据《著作权法》中改编权的定义,岳云鹏所填的词应当属于重新创作,而非改编。

另一方面,虽然《五环之歌》利用了《牡丹之歌》的旋律,属于独创性表达。

但本案并不涉及到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涉及歌词部分的认定。

综上所述,《五环之歌》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不侵犯众得公司(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

据此,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如果众得公司获得了曲作者的专有授权,再主张涉嫌侵害其改编权,那么大概率就可以胜诉了。

02

卧虎藏龙-《丝路驼铃》

李安执导的知名电影《卧虎藏龙》也曾有过这样的情况。

在玉娇龙与罗小虎打斗的时候,背景音乐响起宁勇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丝路驼铃》。

《丝路驼铃》歌颂的是在沙漠上的驼队勇往直前、不畏艰险的精神,与章子怡饰演的角色玉娇龙的性格十分贴合。

然而遗憾的是,《卧虎藏龙》制片者未取得《丝路驼铃》著作权人宁勇许可就使用作品,侵犯了宁勇的多项权益。

于是,宁勇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卧虎藏龙》电影著作权人支付使用及赔偿费用1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卧虎藏龙》剧组曾给《丝路驼铃》作者宁勇邮寄过200美元的汇票,虽然宁勇未领取该汇票,但应当视为《卧虎藏龙》电影著作权人已经履行过向《丝路驼铃》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存在侵权,只需要赔偿宁勇诉讼支出费用2万元。

但《卧虎藏龙》电影著作权人应当停止侵害宁勇《丝路驼铃》阮曲署名权,在以任何形式再版电影《卧虎藏龙》时应当署名“宁勇作曲”,并将“宁勇编曲”纠正为“宁勇作曲”。

宁勇不服一诉判决,向广东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卧虎藏龙》制片者侵犯了宁勇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终审判决电影著作权人酌情赔偿宁勇经济损失2万元。

虽然数字莫名的巧合,但其实这两万元背后的意义却大相径庭。

一审的赔偿仅是针对宁勇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支出诉讼费的赔偿,并不认定电影著作权人侵犯了宁勇的权益。

而二审宣判的两万元是承认了电影著作权人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赔偿。

03

写在最后

无论是电影还是电视剧,在视听作品中听到自己熟悉的旋律固然是一件好事,但剧组在用到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时都应当考虑到原歌曲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的版权问题,慎重地做出决定。

一旦牵扯到侵权,不仅给观众带来的体验下了一个档次,还可能危及自己的名誉。

截止发稿,《繁花》出品方称已经联系了赵传,其后具体的沟通结果还未释出,我们静观其变。(本文图片素材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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