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8月2日,想和年轻人聊聊天的知名作家莫言,发布了自己的第一条微信公众号推送:《我为什么叫“莫言”?》,文中讲述了自己的家乡、自己小时候的事情。公众号首篇推文阅读量突破十万,点赞1.4万,可以说出手不凡。此后,几乎每个周一的晚上都会更新两条图文,莫言会在头条发布一些自己的文章,穿插富有特色的独家表情包;二条,则发布一条配有文字的音频。
这样一个日常出圈的大V,近期又火了一把——在线打假。
“大家好,我是莫言。我在网上看到过许多挂在我名下的作品,其实都不是我写的。”
文中澄清了一些假借莫言之名,杜撰出来的文章、语录。莫言表示:钦佩这些作者的才华,也为他们放弃自己的著作权而感到惋惜。这些作者都是才华横溢,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发自己的作品,用我的名字,岂不是便宜了我。
小鲸注意到,除了莫言,还有多位作家被杜撰“语录”,网友一时间真假难辨。据潇湘晨报消息,2013年杨绛生日前后,“杨绛百岁感言”在网络上流行一时。杨绛作品版权所属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在问询过杨绛本人之后,正式在官微辟谣。
澎湃新闻记者曾报道,在短视频平台中,部分盗版书籍的营销,往往通过虚构一些不存在的“名人名言”,制作成短视频进行传播,并和图书捆绑销售。而短视频的主角,一般是知名作家或是商业巨头。例如,杜撰张爱玲语录“活的认真,笑的放肆,抬头遇见的都是柔情”。
对于类似的“假语录”,2017年,“鲁迅说过的话” 检索系统正式上线。这是由北京鲁迅博物馆建立的“鲁迅博物馆资料查询在线检测系统”,包括鲁迅著作全编、译作全编及研究月刊三个子系统,网友可通过该系统一键查询“鲁迅说过的话”,以此辨别名言真假。
随便杜撰名人语录,是否涉及侵权?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对此,鲸平台采访北京兆法律师事务所赵华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德旺律师,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兆法律师事务所赵华律师表示,冒用名人名言,背后的实质是对于权威的盲目崇拜以及缺少自我思考。首先,这种行为有可能损害公民所享有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伪造的“名言”,其内容造成其他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例如2015年,因发现某微信公众号发表冒充王健林言论的文章,王健林将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000万元。
其次,擅自修改或者虚构名人作品内容,有可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通过擅自修改或者虚构名人作品,则可能侵权以上合法权益;
再次,冒用名人名言,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引流,还有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虚假宣传。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刘德旺律师表示,这样的行为当然会构成侵权,而且可能会涉及多种侵权。
首先,可能侵犯名人的姓名权。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像莫言、鲁迅这样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也是按照姓名权进行保护的,权利人(包括继承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侵犯名人的名誉权。民法典还规定了名誉是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而侵权人的假“名人语录”很大可能对名人的声望、才能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也属于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上述相关民事责任;并且,权利人也有权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可能侵犯名人的著作权。一些假“名人语录”中可能会有部分片段引用真的名人作品,这就会涉嫌歪曲、篡改名人的作品,侵犯了名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最高需要承担五百万元的赔偿。